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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普法|违反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股权代持协议之效力及履行
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    发布于:2022-05-25 10:19:21    文字:【】【】【
摘要:2015年9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作为自己对C公司(注:C公司为保险公司)原始股14亿股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2015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汇款共计14亿元。截至2015年9月18日,C公司股权结构表显示,B公司出资金额8亿元、持股数量8亿元、股份比例28%。2015年10月增资5亿元股东增资一览表显示,B公司增资金额为14亿元……

【基本案情】

2015年9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作为自己对C公司(注:C公司为保险公司)原始股14亿股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201511月,A公司向B公司汇款共计14亿元。截至2015918日,C公司股权结构表显示,B公司出资金额8亿元、持股数量8亿元、股份比例28%201510月增资5亿元股东增资一览表显示,B公司增资金额为14亿元。

2015年12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C公司14亿股股份转让A公司,转让价款为14亿元。B公司承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质押给A公司,且于工商局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质押期限为6个月。如B公司未能在2016514日前将质押股份转让给A公司,则质押期限自动顺延。

2016年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B公司持有的C公司14亿股股份归A公司所有;B公司配合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

【案件焦点】

1、违反部门规章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2、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3、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代持协议,能否履行?

4、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影响股权过户?

5、股权被查封后,起诉股权过户,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B公司认为:(1)股权代持协议违反了保监会《股权管理办法第8的规定,违反了《保险法》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应为无效。(2)因违反C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而无法实际履行。(3)诉争股权已在另案被法院依法查封,即便A公司与B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亦不能对抗案外第三人的司法查封,该协议亦无法实际履行。

C公司认为:(1)对于A公司与B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不知情。保监会明确禁止保险公司股权代持行为。C公司的章程对股权如何转让也有明确规定,上述协议在未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转让股权应履行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之前,公司不同意A公司主张的股权变更。(2A公司作为专业投资公司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知晓投资保险公司需要遵守的监管要求并对公司章程有所了解;B公司作为保险公司股东,明知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章程的约束,却仍然私下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案涉协议因违反保监会的规定以及章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裁判要旨】

1A公司与B公司存在股权代持关系,2015918日《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A公司与B公司存在股权代持关系,2015918日协议合法有效。理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8不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范畴,B公司以此主张《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至于协议约定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由于保险法及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有较严格的要求,本案所争议股权尚达不到此比例,故B公司以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协议效力也缺乏依据。

C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C公司虽为股份公司,但从设立至今一直为11名记名股东,股票既不公开发行也没有公众股东,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显著的人合性的特征。公司章程的规定既优先满足了公司人合性的要求,亦未损害出让股东的财产利益,系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章程合法有效。虽然B公司在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A公司现根据该股权代持协议要求将该股权转移至自已名下,B公司与A公司的行为有违C公司章程的规定,但该违反章程的行为可能影响的是协议能否履行,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2、违反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优先购买权或者股权被查封,是否影响股权过户?

根据《合同法第110规定,虽然《股权管理办法》系管理性部门规章,B公司据此主张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但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该管理性规定,A公司以违反该管理性规定的股权代持协议要求办理转让手续并不为监管部门认可,存在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并且,即便监管部门认可该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但由于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尚未满足章程所规定的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故在A公司的诉请尚未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请求也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另外,B公司的案涉股权目前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如支持A公司的诉请也有规避执行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裁判结果:驳回A公司要求确认B公司持有的C公司14亿股股权归A公司所有;B公司配合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对企业的设立、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当事人违反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行为,虽然不影响《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可能影响协议能否履行。建议企业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自身情况量身定制),并遵守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约定,避免引发纠纷。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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