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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讼最高院案例|股权比例各50%的股东控制权之争
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    发布于:2022-05-25 10:22:50    文字:【】【】【
摘要: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共同投资承债收购改制企业宾馆协议》,约定:双方等额出资成立甲公司(持股比例各占50%),收购甲宾馆归属于甲公司名下。次年5月,A公司、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持有甲公司50%股权内部转让B公司。该协议履行过程中,A公司中止行使甲公司股东权利,由B公司行使。B公司认为:A公司转让其持有甲公司50%股权,应同时向B公司交付甲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书面材料及公司相关资产,属于股权转让的主要义务……

案情介绍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共同投资承债收购改制企业宾馆协议》,约定:双方等额出资成立甲公司(持股比例各占50%),收购甲宾馆归属于甲公司名下。次年5月,A公司、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持有甲公司50%股权内部转让B公司。该协议履行过程中,A公司中止行使甲公司股东权利,由B公司行使。B公司认为:A公司转让其持有甲公司50%股权,应同时向B公司交付甲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书面材料及公司相关资产,属于股权转让的主要义务。

本案中,A公司未向B公司交付上述材料及资产,B公司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耗时7年,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再审阶段,我们代理A公司。

案件焦点及我方抗辩意见】

股东的管理权与目标公司财产权利权为各自独立的权利,不能混同。

1、B公司主张A公司交付甲公司相关证照及资产,是否合理?

我们认为: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应在甲公司处保管。对此,甲公司在庭审中予以认可。甲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B公司于法于理无权向A公司索要上述属于甲公司的财产,且明显属于履行不能。此外,虽然B公司董事长张某曾向A公司董事长赵某交付过甲公司的行政章及财务章,但两人作为甲公司董事,该交付行为仅是公章在甲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转移,并不能依此证明A公司有义务向B公司交付属于甲公司的财产。

2、A公司中止管理权,是否包含交付甲公司证照?

我们认为:首先,要确定什么是“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股东权利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显然,A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法人股东,没有保管甲公司营业执照、土地证书的的职权。B公司将“交付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和财产”视为A公司应依约履行的“中止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属于理解错误。因此,B公司将协议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强加给A公司,且以此为由作为其违约行为的抗辩,显然是不应得到支持。

再审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将“A公司交付甲公司相关资料及资产”作为股权转让主要义务且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A公司仍持有甲公司50%股权并归还B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为股权背后的房产价值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方认为利益失衡而引发此纠纷。

公司法并未强制禁止股东各占公司50%股权,但该股权架构极易引发公司僵局,降低公司决策效率。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43条规定了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决议通过;又如,第16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同时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事项众多,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众多的重大决策均需要获得表决权过半数才能通过。甲公司股东A公司、B公司股权各占50%,一旦双方出现非理性对抗,公司经营管理将立即陷入僵局。。

由于股权架构设置不合理,最终股东之间引发了名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实为甲公司管理权及房产权属纷争。本案是改制时代产物,也是近些年房产价值飞涨所带来的典型纠纷。

 律师提示

公司重组并购中,如何科学设置股权结构尤其重要。本案中,A公司、B公司共同出资收购第三方公司,在股权结构设计时,为各股东50%股权,导致公司经营过程中,表决权比例一致,谁说了也不算,有任何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是公司发生纠纷,诉讼长达7年之久的根本原由。

当事人在公司重组并购过程中,股权结构设计,避免僵局。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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