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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讼普法|股权转让,未全面履行交割资料义务,对方能否解除合同?
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    发布于:2022-05-25 10:30:31    文字:【】【】【
摘要:甲、乙认为A公司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A公司将其名下的B公司30%的股权变更至乙名下,将其名下的B公司70%的股权变更至甲名下;3.A公司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6日,甲、乙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同意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100%的股权,A公司同意受让该股权,股权转让款700万元。   因A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甲、乙委托律师于2013年6月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随后,甲、乙认为A公司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A公司将其名下的B公司30%的股权变更至乙名下,将其名下的B公司70%的股权变更至甲名下;3.A公司支付违约金;    A公司认为其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之后,甲、乙没有全面履行交割义务故提起反诉,要求:甲、乙向A公司交付银行印鉴卡、开户申请书、发票领购簿(国税、地税)、国税和地税的发票……。

【焦点问题】

         股权转让,一方未全面履行交割资料义务,另一方能否拒付转让款,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院判决要诣】

        诉争合同中,甲、乙的主合同义务是转移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A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诉争合同关于甲、乙向A公司交付B公司的文件、物品、财务资料的义务,不决定诉争合同的根本性质和内容,而在于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合同目的,确保A公司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其性质应当属于从合同义务。依法理,一方对主合同义务的违反可以导致合同相对方产生抗辩权;而就从合同义务而言,只有当一方对从合同义务的违反,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合同相对方才可以产生抗辩权。    本案中,A公司获得B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取得B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是A公司的当然合同目的。依据日常经验法则,诉争合同约定的甲、乙应交付“银行印鉴卡、开户申请书、发票领购簿(国税、地税)、国税和地税的发票……的义务,均属于A公司取得B公司经营管理权所必需的资料。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甲、乙负有的前述从合同义务的履行与A公司在诉争合同中的合同目的实现具有直接牵连关系,甲、乙不履行前述义务,A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己方的相应义务。甲、乙承认诉争合同约定交割的大部分材料已经遗失,会计档案亦遗失,无法实际交付A公司。鉴于甲、乙未全面履行其交割资料的从合同义务,A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违约。甲、乙关于其未全面履行交割资料的义务,仅产生适当减少股权转让价款的法律后果,A公司不能据此拒绝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定认定甲、乙以A公司未履行后续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诉争合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目前为《民法典》第509条)、96条(目前为《民法典》565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律师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只有合同约定对方先履行的,一方才能提出先履行抗辩权;若随意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则有可能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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