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导航菜单
自定内容

邬锦梅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团队

图片
自定内容

法律服务:138 1011 9041

图片
图片
全屏背景
当前位置
文章正文
【邬锦梅原创】最高院再审案例说法•再审案件争议问题的裁判规则梳理
作者:邬锦梅    发布于:2019-11-28 13:42:45    文字:【】【】【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法律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虽然有启动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但也无法完全满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裁定本身能否申请再审?裁定涉及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来讲,都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结合最高院近些年案例,梳理最高院关于再审案件几个较有争议问题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裁判规则一: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案例1: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案件情况】

案件由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宇圣公司向南电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3万元及该款利息,驳回南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宇圣公司的反诉请求。宇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其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宇圣公司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

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其官方网站中,公示本案审理情况,并明确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明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网址链接:http://www.court.gov.cn/xunhui3/xiangqing-66232.html

裁判规则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申请再审,最高院意见倾向于“不予审查,裁定驳回”。 

案例2:宝应县金阳红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崇华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2476号

【最高院观点】

关于刘崇华的再审申请。本案中,刘崇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裁定按刘崇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撤回上诉视作刘崇华未上诉,一般应当认为其接受了一审的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则其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

裁判规则三:当事人就一审判决未上诉直接申请再审,或就未在二审中主张的诉求申请再审的案件,最高院意见倾向于“不予审查再审请求”、“不支持再审请求”。

案例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与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最高院观点】

本案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庄园公司与华诺公司向农行金贸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庄园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

现庄园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庄园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案例4:王谦、卢蓉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最高院观点】

现王谦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民终278号民事判决,驳回卢蓉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谦权利的判定,故王谦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王谦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案例,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当事人就未在二审中提出的诉求申请再审、以及虽然当事人上诉但二审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申请再审,最高院的意见基本都倾向于“不予审查,裁定驳回”。

法官说法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摘自(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判决书

律师建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是恒久不变的真理,建议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切不可因疏忽大意丧失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联系邮箱:shangsonglawyer@163.com

微信公众平台:检索“商讼”

脚注信息

Copyright © 2019-2020,  版权所有 ©邬锦梅法律服务团队   京ICP备19014191号  京公网安备 31010102002505号   网站建设 海洋网络
自定内容
版权所有:邬锦梅法律服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