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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团队•经典案例】股权转让引发的牢狱之灾——涉嫌贪污罪的认定问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11-28 14:00:39    文字:【】【】【

【前情提要】

1999年至2001年7月,付某时任北京某超市连锁总店信息部部长,后被该连锁总店委派到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筹建和管理工作。该科技公司是由超市连锁总店成立的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自然人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付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

【案件事实】

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公司为扩大经营,进行了两次增资,两次均以付某为名义股东。在2004年至2006年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苏某等7名股东先后要求退出公司股份,合计金额24万元。付某为了股东不受损失,用公司的资金将苏某等人的投资款退还给了个人,股权仍然登记在付某的名下。


【公诉人意见】 

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违反财务制度,擅自挪用公款,将公款用于转股归个人使用,构成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依法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

【邬律师代理思路、部分辩护意见】

邬律师接受委托后,尽快会见了当事人,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调取了涉事公司处于逐年亏损状态的证据;督促付某及时退还公司24万;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其一,付某实际为退股股东的名义股东、不是实质的股东。

其二,当时公司经营状况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各股东纷纷找理由要求退股,但又无人接收股份,付某不清楚股东一旦购买了公司的股份,只能通过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公司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公司的钱不能直接退给股东。所以其行为仅是操作不规范,不能认定为付某挪用公司的资金为自己购买股份。

其三,付某明知这个时候承受股份并非能为自己带来任何收益,作为一个盈利的公司,股份就是权益,可是本案当时的公司是亏损状态,接受股份意味着承受的是无尽的风险,故其行为并非为了私利,因此付某根本不构成贪污一说。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并未认定付某构成贪污罪。

 【办案心得】 

付某为十足的好心人,却因自己不懂得公司经营中的法律规范,导致自己因好心而锒铛入狱。承办此案后,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法的漠视,将风险无穷大。2007年,承办此案后,邬律师也开始了做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历程。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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