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纠纷处理规定
年
月 日发布(
)法合纠纷字第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公司的合同管理,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同纠纷由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主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合同编号、纠纷情况等通报公司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案。案件登记后,法律顾问应在三日内通知原合同经办人,将有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
第四条
1.合同纠纷分为对方不履行、己方不履行或者双方都有责任三种情况。根据 不同情况,由负责本案的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
2.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法律顾问应当在两日内提出法律意见书,并由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总经理批准盖章后,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
3.属于己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
4.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一定要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保证时效的有效性。
第六条
1.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做好诉讼的准备。经办人要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给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如何计算,证据材料如何组织等。
2.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法律顾问直接出庭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律顾问与律师沟通,协助律师做好诉讼工作。
第七条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法律顾问负责起草申请书及组织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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