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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公司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劳动纠纷争议处理规定
年
月
日发布(
)劳字第 号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公司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争议是指: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本规定是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的依据。发生纠纷后,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适时、正确地处理纠纷。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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