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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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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原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能否构成合同履约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民商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我国已经进入全民防疫状态,许多行业停产歇业。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升级,各省、市政府陆续发布延期复工通知,大批企业陷入生存困境,同时也要面临合同违约的法律风险。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十分相似,本文通过“非典”期间的相关案例梳理,就新型冠状病毒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进行分析,为企业避免风险、减少损失提供建议。

【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第2款、《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三方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从法理和实践角度而言,过错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中基本归责原则,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也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存在的意义就是在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此次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规定,确定不可抗力免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二是该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的无法履行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目前,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2日向浙江湖州一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外,尚未有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


















为更好分析此次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问题,我们检索了“非典”时期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案例,发现“突发性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还要和当地的疫情以及政府防治疫情发布的通知、规定相结合考虑。

【案例: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2002年1025日,正典公司与鹏程公词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协议约定:正典公司承租鹏程公司座落在大连市西岗区的大连鹏程假日大酒店,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2121日起至2007121日止,若提前终止承租,正典公司需承担5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责任赔付给鹏程公司。 租金期间,鹏程公司同意和支持正典公司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经营蛇餐馆,并及时提供履行增项所需的相关手续。

2003年5月,正典公司以非典疫情及大林字(200364号文件通知为由,将其经营的大连市西岗区阿六蛇城酒店停业,并撤出酒店。鹏程公司在正典公司撤出后,对酒店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在报纸刊登出售酒店广告。

后正典公司将鹏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房保证金,返还财务及垫付的相关费用。鹏程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正典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该案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多个诉讼程序后才最终审结。其中,再审法院就“鹏程公司与正典公司之间合同的解除是否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问题”,认定如下:大连市林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紧急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只是正典公司的餐饮部分,客房经营仍可正常进行。此外,经调阅大连市西岗区阿六蛇城酒店的工商档案,其经营范围为“中餐加工零售;烟、酒、饮料零售”,并非专门从事野生动物的餐饮经营,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停止,只是对其餐饮经营造成部分影响而不是全部,大连市西岗区阿六蛇城酒店还可以正常经营与野生动物无关的其它中餐。由此可见,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参照“非典疫情”,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重大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各省市纷纷启动一级响应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具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特点,尤其是以武汉为代表的受影响严重地区;但合同当事人是否能援用此次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关键还是要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此次疫情如果构成合同履行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法律效力如何?--免责范围取决于具体案件】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具体来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合同的解除;()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延长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间。

但是,由于具体合同的内容不同,发生不可抗力时,其免责范围也有所不同。有时可以免除全部合同义务,有时仅免除合同给付义务,有时仅免除特定时间的合同义务,有时则永久性地免除合同义务。

【突发疫情,合同当事人需要履行哪些合同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之规定,即使此次疫情构成了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仍负有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和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并应当在合理期内提供证明,这样才能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公报案例)】

2004年421日孟元与中佳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委托中佳旅行社代订机票和酒店服务,并交纳了21480元。由于出现非典疫情,孟元于424日,向中佳旅行提出退团、返还费用;428日,孟元向被中佳旅行出书面退团通知,中佳旅行以已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拒绝,故孟元将中佳旅行诉至法院。孟元称:其与中佳旅行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性质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中佳旅行未告知其机票和房款不能退还,因此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由被告退还21480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时,该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孟元以非典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中佳旅行社履行了自己义务后,孟元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中佳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其免责解除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原告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佳旅行社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自己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

由此可见,即使合同当事人认为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也不可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拒绝履行合同,并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因此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律师建议】

1、履行通知及减损义务。

受疫情影响履约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方式(未约定,尽可能选择邮件、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自身损失的同时,与对方保持沟通尽可减轻对方的损失。这既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有利于降低双方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的相应责任。

2、友好协商,避免纠纷产生。

疫情并非人愿,双方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疫情带来争议,如签订《补充协议》,以便明确双方合意、保护各自利益。

3、协商不成,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1)目前各地公证处针对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已畅通公证办理的通道,有需要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包括相关网络上权威部门公告、通知,企业向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号、QQ号等相关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为今后维权保留证据。

2)双方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可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担心对方今后履约能力,可以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

 

疫情面前,没有赢家,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尽量避免损失扩大,减少彼此的损失,最终公平分担利益损失。

 最后,中小企业在此次疫情冲击下面临巨大生存挑战,目前已有个别省、市政府出台政策扶持于中小企业。作为法律人,也希望可以通过专业知识为中小企业避免纠纷、减少损失、解决问题贡献力量,共克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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