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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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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邬锦梅团队·经典案例】邬锦梅律师承办案件:

                       北京XXX有限公司和四川XXX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作者:邬锦梅,商讼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


在本案中,邬锦梅律师为四川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经过答辩、调解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大量损失情况的发生。

 基本案情

北京XXX有限公司与中国某电影电视广告中心签署合同,取得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科技苑》、《美丽中国乡村行》的2014年全年的广告代理权。2014年1月13日,原告北京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有限公司在协商一致下,自愿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在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科技苑》、《美丽中国农村行》栏目中发布白酒广告。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认为,被告在支付定金和第一期广告发布费后,未能按照约定在2014年3月15日全额缴纳4月份广告费,欠费18400元。原告向中国某电影电视广告中心发出请求,要求停播被告在《科技苑》栏目4月份的广告,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暂时保留《美丽中国乡村行》的广告。而被告却在当月21日来函,单方面要求终止广告发布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广告费用。因此,原告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原告支付未履行的广告费及违约金等共计923125元。

被告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被告有权在开播前60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停止播放广告,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原告也承认在3月21日曾受到过被告发出的书面通知,因此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其次,原告在2014年2月尚欠被告3期广告未予补播,涉及应退广告位18400*3,而被告并未支付2014年3月31日1期的广告费,可前后相抵,原告仍需支付被告18400*2广告费。第三,根据《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原告负有监督播出方准时、准确发布广告信息的义务,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广告方在4、5、6月份准确、准时地发布了广告,因此,被告不应支付原告相关广告费。最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均与合同规定不符,被告不应支付。

 

【结果】

经过双方答辩及法院主持,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解除北京XXX有限公司与四川XXX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四川XXX有限公司向北京XXX有限公司支付五十万元,北京XXX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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