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锦梅团队·经典案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纠纷—技术开发成果的交付问题
作者:邬锦梅,商讼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
【案情介绍】
原告美国上市W公司与被告北京Q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Q公司委托W公司为其开发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即V1.0。之后由于Q公司需求发生变更,进而有开发电子商务平台软件V1.5的要求,W公司就Q公司V1.5版本的研发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但是W公司因为单方面缩小Q公司的需求、自测后BUG太多、中途撤出项目组人员,中止了开发,最终没有向Q公司交付关于V1.5的任何阶段性项目成果或最终开发成果。由于Q公司没有收到关于V1.5的项目开发成果,故拒绝支付相关费用,W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完成了合同义务的90%,请求解除V1.5版本的技术开发合同以及要求Q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35万。
被告即Q公司一方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邬锦梅律师及其团队代理这一诉讼案件,邬锦梅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参考大量法律法规文件后,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项目成果是否交付?
【律师教你】
经过代理上述案件并取得胜诉的结果后,邬律师根据已有的经验,结合类似的技术服务合同,关于技术开发成果如何交付的问题,邬锦梅律师总结出以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成果的具体交付地点、交付时间及交付的具体内容。
二、技术开发分阶段进行的,在每个阶段结束后,分别制作阶段验收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分别进行交付。
三、阶段验收报告需明确记载项目名称,项目合作双方名称,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验收时间,阶段交付具体内容及交付情况,验收方验收意见;并要求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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