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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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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邬锦梅团队◆经典案例】最高院申诉案:股权转让纠纷之争议焦点二——履行抗辩权

                   作者:邬锦梅,商讼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2日金龙城公司与新华强公司签约共同投资承债收购改制企业,成立柳林公司。2003年8月26日柳林公司成立,其公司章程记载,柳林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80万,系由股东新华强公司、股东金龙城公司出资设立,两股东的出资均为190元,双方各占50%的股权。

    2004年5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新华强公司将其在柳林公司的股金350万元及借贷投资权益转让给金龙城公司,金龙城公司向新华强公司支付850万元的对价……在协议签订后90天内金龙城公司不能向新华强公司付清全部转让金,新华强公司将继续拥有在柳林公司登记的50%股权,金龙城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异议;金龙城公司向新华强公司付清全部转让款的同时,新华强公司出具股权变更登记的全部手续……协议生效后,新华强公司暂时中止行使柳林公司的股东权利,其权利由金龙城公司行使……”

    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华强公司暂时中止行使柳林公司的股东权利,其权利由金龙城公司行使。但协议签订90天后金龙城仅向新华强公司支付了350万元,剩余的5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双方就协议履行事宜发生争议。后金龙城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判令新华强公司交付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经营期间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和办公室及办公用品。


【焦点问题】

    本案一审过程中,新华强公司提起反诉称,金龙城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金龙城公司却以合同履行抗辩权规避自己的违约责任,金龙城主张,1)新华强仅交付了柳林公司的一枚行政章、一枚财务章,未移交其他财产和证件,违反了中止股东权利的约定,据此,金龙城拒付500万系主张后履行抗辩权;2)新华强公司未移交柳林公司的财产及营业执照等证件,未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手续,金龙城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那么,本案金龙城公司到底能否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以及行使怎样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案件分析】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基于民事合同本身约定的抗辩事由出现或者法律规定的抗辩情形出现,合同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履行抗辩权:

    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90天内金龙城公司不能向新华强公司付清全部转让金,新华强公司将继续拥有在柳林公司登记的50%股权,金龙城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异议;金龙城公司向新华强公司付清全部转让款的同时,新华强公司出具股权变更登记的全部手续……”

    该《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先后履行顺序,即金龙城公司支付全部转让金是先合同履行义务,新华强公司出具股权变更登记的全部手续是后合同履行义务。

    既然有先后履行顺序那么金龙城公司就不可能行使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至于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单属于后履行一方新华强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金龙城公司无权提起此抗辩就不言而喻了。金龙城公司勉强能适用的只有不安抗辩权,但是在本案,金龙城的不安抗辩是否能成立?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履行的现实危险;

    3.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据此,先履行义务人金龙城公司只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新华强公司无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而中止履行合同,否则,根据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联系邮箱:shangsong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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