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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协助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    发布于:2022-05-25 10:08:51    文字:【】【】【
摘要:甲、乙分别实缴出资1000万元、500万元设立A公司。当月,A公司将实收资本1500万元全部转入B公司银行账户.2001年12月,B公司由注册公司代办机构登记设立,代办机构利用B公司设立银行账户用于往来转账多笔大额资金……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甲、乙分别实缴出资1000万元、500万元设立A公司。当月,A公司将实收资本1500万元全部转入B公司银行账户。

2001年12月,B公司由注册公司代办机构登记设立,代办机构利用B公司设立银行账户用于往来转账多笔大额资金。20021月,B公司银行账户收到A公司转入1500万元后于当日将该笔款项转出至其他账户,其使用途径、转移去向均不得而知,自此A公司“身无分文”。

经营期间,A公司形成欠款70余万元,2005年,债权人将A公司诉至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债权人欠款本息。但A公司自设立后未实际经营且无重大资产,早已陷入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境地。2019年,债权人请求追加股东甲、乙为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认定甲、乙将注册资金1500万元转至B公司账户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并判令乙在抽逃出资1500万范围内对A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备注:股东甲已去世),但股东乙无力偿还。 

【案件焦点】

时隔10余年,债权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执行裁定成为废纸一张吗?有无可能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呢?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追究连带责任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对象范围是“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并且没有用“等”的字眼或者其他兜底性的条文扩大该范围。本案中B公司不在规定该范围内,这是否意味着可以逃脱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之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物权。本案是抽逃出资行为引发赔偿责任,看似是债权纠纷,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呢?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并未排除债权侵权的适用,从该条文的“财产权益”一词可以看出,债权也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本案中,B公司作为第三人,协助股东甲、乙抽逃出资,显然是共同的侵权行为,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B公司应当在协助抽逃出资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A公司向B公司账户转入1500万元系股东甲、乙等的抽逃出资行为。在债权人已举证证明B公司未实际经营,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B公司接收A公司上述款项也没有依据的情况下,B公司应对其接收股东抽逃出资的款项的合理性作出说明,但其未提交证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认定B公司协助抽逃出资,系与抽逃出资股东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债权人要求B公司向其赔偿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调整为B公司在其协助抽逃出资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律师提示】

本案是由于B公司委托了不靠谱的工商登记代办公司,代办公司私自从事了相关转账操作后销声匿迹,十多年后爆发本纠纷。提醒企业主设立公司时,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本人签字确认,及时守好公章。目前如果还有没用的僵尸公司,及时清理、及时注销,以防后患。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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