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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团队•经典案例】购房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双方法律关系?
作者:邬锦梅    发布于:2019-11-28 12:57:10    文字:【】【】【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杨XX诉至法院称,2007年刘XX有意将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一套房屋出售,杨XX有意购买,遂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刘XX口头承诺将房屋以当时房价卖给杨XX,房屋产权证下发后,立即将该套房屋过户给杨XX。同年双方交钱交房,杨XX入住。至2011年,刘XX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是该房屋至今未变更登记到杨XX名下。杨XX多次与刘XX协商过户事宜,刘XX拒不同意办理,并且主张该房屋是其租赁给杨XX的,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杨XX慕名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邬锦梅律师,经咨询并委托邬律师后,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刘XX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

 【焦点问题】

买卖房屋时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主张房屋租赁关系,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代理意见】

针对此焦点问题,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为:

刘XX称其与杨XX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他们之间达成的是租赁协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本案中刘XX向杨XX出具的收条上明确记载:“今收到杨XX缴来……房款现金30万元”,所谓“房款”,单从字面上看就会首先理解为是购房款,如果如刘XX所述是“租金”,刘XX定会特别注明,而且会明确约定租期,这是一般常识。

2、如果说杨XX缴给刘xx的“房款”是所谓的“租金”,那么,在当时能用30万市场价买一套房子的情况下,杨XX为什么会花同样的钱去租一套房子呢,而且租金长达8年之久,并一次付清全部租金,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交易习惯。

3、如果双方是租赁关系,对一个租来的房屋,杨XX根本没有必要花大手笔进行全面装修。退一步说,如果如刘XX所说双方是租赁关系,既然杨XX对该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双方肯定会对期满后装修附属物的归属作出约定。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这样的约定。对此,刘XX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4、双方交付房屋时,刘XX还将购房发票、契税票等交付给了杨XX;不符合租赁的交易习惯。

综上分析,邬律师认为双方之间达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刘XX所说的租赁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杨XX与刘XX之间的合同关系,结合刘XX出具的收条中注明款项为“房款”,且将购房发票等票据移交给杨XX,杨XX装修房屋后入住至今等情形,本院对于刘XX主张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予采信,认定杨XX与刘XX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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