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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原创】从“王思聪被限高消费”透视“对赌”新规
作者:邬锦梅    发布于:2019-11-27 23:48:47    文字:【】【】【

    近日,王思聪被列为被执行人的热搜刚过,接着又被爆出被限制高消费,“国民老公”一夜之间跌下神坛成为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也让网友和吃瓜群众炸了锅。


问题来了,为何王思聪会被限制高消费呢?说好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呢?      

细细盘点王思聪经商之路,原来巨富与被限消之间,仅隔一纸对赌协议。 

2009年12月,王思聪成立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由王思聪100%持股所有;以这家公司为核心,王思聪逐渐发展成约60家公司的商业组织,其中王思聪担任法人的有20家。



在出事前,普思资本的投资规模已经超过30亿元。按股权持有估算,王思聪2017年的身价已有50亿元,2018年初又达到63亿,可谓是王思聪财富的最高峰。如果不是遭遇一笔巨额亏损,普思资本目前仍是一家相当优秀的风投企业。这笔亏损,来自于王思聪2015年成立的熊猫TV,后来改名为熊猫直播,公司名称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从直播平台的运营模式来看,无论是维持自身运营、还是重金请明星、做推广、庞大的存储成本,烧钱是最大的特点。成立以后,熊猫直播先后进行了7轮融资,保守估计共融资30多亿元,但依然不够烧,直至2019330日,因资金断裂宣布关闭。

熊猫直播倒闭,亏损的不是股东的投资吗?王思聪还需要还钱?

答案是肯定的。据报道,熊猫直播在向钜派融资时,由王思聪个人签署保底回购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旦约定条件未达成,王思聪必须以年息12%的价格,回购投资方的投资款,这也是我们俗称的“对赌协议”。



那么,为何投资人不与熊猫直播签署对赌协议,而选择与王思聪签署对赌协议呢?

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前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认可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协议,不认可投资方与目标企业的对赌协议。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下简称“海富投资案”)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即业绩补偿约定)脱离目标企业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基于意思自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该案一度确立了“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的裁判标准。此后,投资方开始采取与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方式进行对赌,以保障其资金安全。

熊猫直播之前进行的7轮融资,发生在201511月至201712月之间,在“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裁判标准的影响下,投资者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必然会选择与实际控制人王思聪进行对赌。

明明是为企业融资,但却只能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意味着“对赌协议”使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明显对实际控制人有失公平。那么,马上2020年了,投资者可以与融资公司对赌吗?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给出了处理原则: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也就是按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规,投资人与公司对赌,对投资人还是非常有利的,相信未来会出来更多与公司对赌的投资人。

针对此次王思聪被限消事件,有人说他是一帆风顺后的信心爆棚,导致大意失荆州;也有人嘲讽,喊话他爹买单。我想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王思聪也算勤奋努力的富二代,不能因一次失败而全盘否定。目前,普思投资已有了解决方案,相信王思聪能够顺利度过这次难关。


    俞敏洪说:我从不跟没有失败经历的人合作,这次跟头将是王思聪的新起点,祝愿国民老公尽快归来。

同时提醒企业家们:融资需谨慎,对赌更小心。用好律师,保驾护航。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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