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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普法|剖析史上最惨买房人,谈买房风险控制
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    发布于:2022-05-25 10:14:18    文字:【】【】【
摘要:最近全国各地房地产政策有松绑预期,房产交易量提升,法律人再次针对房屋买卖提示风险。2005年,张某通过亲友结识陈某,陈某承诺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住房卖给张某,约定房款130万元。2005年12月,张某向陈某任职的XX律师事务所账务汇款90万元(未备注款项用途),2006年初,将余款4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陈某(未开具收据)……

基本案情

2005年,张某通过亲友结识陈某,陈某承诺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住房卖给张某,约定房款130万元。2005年12月,张某向陈某任职的XX律师事务所账务汇款90万元(未备注款项用途),2006年初,将余款4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陈某(未开具收据)。张某未就上述房屋与陈某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且案涉房屋未过户至张某名下。自2005年至2017年,张某及家人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

2017年,陈某收到一纸诉状,原告吴某称其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陈某腾退房屋。至此,张某才得知陈某早于2013年已将案涉房屋卖给吴某,且吴某提交了其与陈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汇款凭证等。

犹如晴天霹雳,住得好好的房子怎么成了别人的?张某打算找陈某问清来龙去脉,但经多方打听得知陈某早已去世,且陈某曾工作的XX律师事务所早已注销。万般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吴某,请求法院判令吴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张某持2005年至2017年在案涉房屋居住期间缴纳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用凭证以及支付陈某130万元汇款凭证。但,仅凭这些证据能否证明张某拥有案涉房屋所有权呢?

案件焦点

       1一房二卖,书面合同遇上口头合同,如何取舍?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之规定,房屋(不动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违约,如一房二卖(又将房屋转手卖给他人并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买方可依据合同主张卖方的违约责任。

       2、张某占有房产,吴某为房屋登记产权人,房产所有权归属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房屋(不动产)买卖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登记”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表征,也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方式。

       3、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陈某作为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先后卖给张某、吴某,在此种情况下,房屋归谁?根据法律规定,依据下列顺序认定: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法官裁判要旨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张某主张吴某与陈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的合法权益。通过查明的情况可知,张某未就上述房屋与陈某签署书面的买卖合同。张某主张与陈某在2005年达成了口头的买卖协议,且在已经支付的全部的购房款130万元,但张某提供的付款证据显示,其中部分款项支付的对象系陈某曾就职的XX律师事务所,而非陈某的个人账户,且在款项用途中并未做任何有关于购房款的标注,另外40万元陈某是否收取难以确定。故,本院难以认定上述付款系支付给陈某某的购房款。

现,张某仅以其自2005年实际居住并交纳各项费用事实为由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权益,也就不存在其因陈某出售房屋给吴某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现,亦没有证据显示吴某与陈某签署的合同存在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故本院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卖房人去世、收款单位注销,张某拿不到房,收不回款,可称史上最惨买房人。避免类似情形发生,特提示如下:

熟人之间房屋买卖更需谨慎,不能因信任而取代应有的法律程序。

仍然需要考察卖方房屋所有权是否有瑕疵,如卖房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

在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签署书面合同,合同中按照实际情况约定交易流程,约定清晰的违约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房款时建议通过银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及时打印付款回单,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及时纳税,及时过户,及时办理房产交付。遇到纠纷一定及时解决。不能以为实际住着就没有风险。风险只要存在就需要及时化解,避免未来带来更大的风险。如果张某及时向陈某主张办理过户,或解除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则以相同价位还能买到其他房产,相比现在房价增长10倍都不止的情况下再行解决纠纷,损失不仅惨重,且无法挽回。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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