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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研究生财税法学术沙龙第12期“创新驱动战略中的金融税法改革问题及优化思路”综述
作者:文稿/龚楷迪 摄影/张思薇、陈柳    发布于:2020-02-17 18:37:19    文字:【】【】【
摘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学术沙龙第12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举办,主题是“创新驱动战略中的金融税法改革问题及优化思路”。出席沙龙的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钱端升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施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税处处长李志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锦梅……

2020年111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学术沙龙第12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举办,主题是“创新驱动战略中的金融税法改革问题及优化思路”。本期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税法诊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税盛达税务师事务所协办。

出席沙龙的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钱端升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施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税处处长李志刚,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处长、法学博士郭瑾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财及服务机构部总监助理熊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干部周玉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美云,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校教授、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汤洁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财及服务机构部主办赵前聚,当代金融研究院福利税收研究室主任闫淑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翁武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贺燕,北京易金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裁、法学博士薛仁森,中国政法大学税法诊所所长李辉,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处长、法学博士贺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高级专员、法学博士张亚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张驰,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月,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锦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办刘天蕙,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助理孙梦青,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正和等。本期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郭媛媛主持。

本期沙龙以“创新驱动战略中的金融税法改革问题与优化思路”为主题,专题研讨我国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税收政策与实务问题,推动金融税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主持人郭媛媛简要介绍本期沙龙的主题及各位嘉宾后,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施教授对到会嘉宾和同学表示热烈欢迎,指出金融税法改革问题是当前热点和前沿问题,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学制定增值税法、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等将产生重要影响。施教授非常期待各位主讲人的发言和研讨,并预祝沙龙圆满成功。

 

本届沙龙的分主题一是:“税收中性视域下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制度构造”。发言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后汪永福,与谈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武冬馨。汪永福认为:虽然私募基金所得作为所得税税收客体之一,但也得到了国内外税法制度的特殊关照,形成了私募基金所得课税的特殊政策,构成了一般所得税的例外。所得课税原则上应遵循经济中性、竞争中性、法律中性等原则,所以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在其特殊政策性目的和理论上的税收中性之间的权衡是关键所在。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和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时期,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制度应逐渐回归税收中性,尤其是经济中性和竞争中性。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应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一般性目的,仅允许存在促进创新企业发展的特殊政策目的,并且需要经过更严格的比例原则考量,实现私募基金所得课税目的中性。在税收法定原则和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导管理论下,实现私募基金的主体中性和竞争中性。武冬馨认为:这篇论文是围绕私募基金所得课税课税展开,私募基金所得课税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权衡经济政策性目的和税收中性理论,这篇论文强调了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应当逐渐回归到税收中性上来,就是以税收中性为一般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调控目标允许一小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这一小部分税收优惠的存在要处理好其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关系,要经过比例原则的实质性审查。这篇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私募基金所得课税政策,谈论到了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和财税【201855号文,也谈论到了地方通过规章制度等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这些文件的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存在三个非中性:主体非中性、目的非中性和地域非中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私募基金所得课税的一般课税模式和特殊课税模式,以及私募基金所得课税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由于资本的高度流动性,不同的税收政策会导致资本的快速流动,点明了私募基金所得课税税收激励的制度逻辑,主要是私募基金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税收中性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的私募基金,且指出我国私募基金的税收中性原则构造应当包括目的中性、主体中性和地域中性,也就是要解决前面提出的三个非中性问题。第四部分,论文给出了三个针对具体做法上的建议,第一个是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应回归筹集收入和税负公平的一般性目的,其中提到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税收的经济政策目的存在基础已经改变了,但是论证并不是很充足,可以加以完善。第二个建议认为私募基金所得课税的特殊政策应接受比例原则的审查。第三点认为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应当采纳“投资管道”课税模式。第四点认为我国私募基金所得课税应当以税收法定与公平竞争审查规制地域性税收竞争。

     分主题二是“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所得课税的基本进路研究”, 发言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於建东,与谈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贾相卿。於建东认为:目前,我国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所得课税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关于纳税主体的争议问题尤其突出。2012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在证券投资基金的课税进路上采取信托导管理论,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使得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的课税进路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信托导管理论和信托实体理论是对信托所得课税的两大基本理论,依照信托导管理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课税的做法契合基全的法律性质,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能够获得较好的课税效果,也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在信托导管理论的指导下对现有的政策规定予以清理、修正,在立法中明确界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此基础之上重新构建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的课税规则。贾相卿主要从本篇论文的结构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评议。结构方面,首先,论文可以增加一个结论部分使得文章结构更加完整。其次,第四部分重新构建部分的标题和结构可以深化思考,可以分为理论方面、制度方面和立法条文的起草建议三部分来写可能会更加清晰。内容方面,他认为,信托导管理论与信托实体理论未必是针锋相对的情形,事实上,单纯靠信托导管理论未必能够完全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反避税的问题,避税形态是多样的,并不仅是累计制一种。两种理论的关键区别在于,信托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税法和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不一样,因此基金在民法上不作为法律主体不意味着基金不能在税法上作为纳税主体,例如合伙企业在民法上不是法人,但却是税法中的纳税主体。根据民商法中的法人分类来看,信托基金可以类比成财团法人,需要一个群体管理运营,但是独立于这个群体,在这个层面来说信托基金也可能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从税收效力原则来看,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情况下,一定遵循信托导管理论去追寻受益人的话,政策的效率未必最优。因此他认为,信托导管理论确实具有其优势性,但是不能完全抛弃信托实体理论,二者相结合可能会发挥更大效益。

      分主题三是:“比较法视野下我国金融服务增值税制度改革思路”。 发言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硕士研究生郑昭辰,与谈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务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郭紫莹。郑昭辰认为:我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确立了对金融服务全面征税的增值税制度,但目前的制度还存在缺陷,通过对主要几个典型的金融服务增值税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金融服务的应纳税额难以确定带来的抵扣链条破裂问题、金融交易形式不断创新带来的金融服务定义模糊问题。为解决应纳税额的问题,欧盟采取了对广泛的金触服务进行豁免的做法,这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同时在判定创新金融交易是否免税的问题上遇到困难;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固定比例抵扣法减轻了重复课税,但固定比例的制定本身就是问题;新西兰为保持增值税体系的完整采取了零税率法,对金融业负税过轻、 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明显;毛利息课税法和加总法则加重了金融机构的税负。我国总体上选择了毛利息课税制度,扩大了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的税基,判定金融服务尤其是货款服务利息的标准模糊不清。在比较各国制度以及参考学理研究之后,认为货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可以由银行代储户开具,这样就解决了准确识别每一项货款交易的难题,有利于将贷款服务纳入到增值税抵扣体系中来。针对征税范围的难题,应制定良好的一般性标准,并为实践中识别和解释提供指引。郭紫莹认为:这篇论文从比较法的视角针对金融服务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评析,通过对比发现,我国的金融服务课税服务与阿根廷毛利息征税模式更为相似。营改增后我国的金融服务贡献率占比大且在不断增加,出于保护财政收入的原因不会采用零税率,但是大规模免税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重复征税及财政收入的流失问题。因此务必采取一些折中方案:第一种是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多层嵌套比较复杂,发票开具比较复杂。我国采取简易纳税模式,使得代扣代缴义务人变为了纳税人,作者认为这种转变会导致抵扣链条断裂,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分摊税负的问题。第二种是贷款服务,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征收以毛利息为税基。作者认为能够扩大税基,从原理上来说确实能够完善抵扣链条,但事实上储户的利息存款是不在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中,不能进行抵扣。作者在这个方面的讨论过于注重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但忽略了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缴纳过增值税的事实。贷款服务中存在坏账情形,金融机构有损失的风险,评议人认为逾期未收的欠款应当要允许金融机构从当期应纳税的增值税额中扣除,以降低税负。第三种是,销售金融商品。增值税征求意见稿中单独列出了销售金融商品作为征税交易,论文中也着重提及。贷款服务的利润实际是包括服务费和利息。税法的立法过程应当要努力实现服务费和利息增值部分的区分,才能实现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熊歆嘉宾针对该论文提出了重复征税界定的问题,施老师对此予以解答:重复征税的问题,理论界没有共识,但是基本概念是,不合理的重复征税应当设法消除。在一个国家的税制中,除非是单一税制,重复征税是不可避免的。之所以不选择单一制的税制,是因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并不仅仅具有筹集收入的功能,还具有调解经济社会政策和公平的功能。增值税中,理想的增值税是针对新增的增值额的课税,只要背离了对剩余价值的课税都认为是重复征税,但是实践中出于征管便利等等原因,重复课税的问题还是无法避免。重复征税的概念包含多个维度的含义:法律上的重复征税是指,同一个主体,同一时点不能两次征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是指,税种之间的重复征税。各国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问题,比如,适用所得税的扣除制度。中国法定税负重复征税很严重的原因不在于税率高,而在于抵扣不充分,以及税制性问题。税制性的问题体现在,税法制度的不合理使得完全遵从税法会导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很大的风险。美国几乎没有间接税,但中国超过财政收入70%的税收都是间接税。占比较少的直接税还因为高税率导致企业税负负担大,甚至无力缴纳税款的情形,打折征税等等问题因此出现,造成了税务机关的滥用职权。中国要真正实现减税降费,降低的不是税率,而是减少名义税负,通过完善抵扣制度和扣除制度减少税基。纳税人的负担小了,纳税遵从度会提高,财政收入未必减少反而还会有所提高。

       分主题四是:“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模式的选择与制度完善”。发言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庞天旺,与谈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薛皓天。庞天旺认为:在资管产品增值税领域,现行政策与学界观点在孰为纳税人的问题上共形成了三种模式:管理人、资管产品项目以及投资人。在此情形下,纳税人模式的选择成为了完善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资管产品项目因纳税实体地位的缺失而难以成为现行税制下的增值税纳税人,而投资人模式固然符合所得税等直接税税种下的经济实质逻辑,却难以适应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税制要求,而且在实践层面二者都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难以取代现行模式。相比之下,管理人模式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在征管便利等方面也具有二者所不具备的优势,但问题也同样突出。面对管理人模式下的问题,应从增强法际协调、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界定进项税额的相关性等方面做出相应努力。薛皓天认为:资管产品的选题是很有难度的,国外的金融产品和资管产品的课税采用的是简单的免税处理,中国的税务实践缺乏借鉴。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和保持税收中性的问题也是资管产品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难点。另外,资管产品内外运营的关系,资管产品的流转使得其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作者选择这个题目进行研究非常值得佩服。写作路径方面,这篇论文简析现有的三种的税制方案来反面论证自身论点的写作模式,与一般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方式相区别,对现有的政策进行回应性写作难度较大,结论的提法也比较具有创造性,提出的解决方案比较有实践性,为资管产品的立法完善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也有一些值得斟酌和完善的方面。薛皓天认为,关于资管产品能否成为纳税主体的问题,税法的权利能力与民法中的权利能力有所区别,税法的权利能力还是看经济负担能力和独立享有权益的能力,域外有资管产品会计记账人成为税务代理人进而成为独立的税法主体的经验,因此资管产品成为纳税主体是有可能的。关于如何判断管理人足以纳税的时点的问题,税务机关很难判断管理人的税负支付能力,不当的期间设置很有可能导致管理人利用资管产品逃避税的情况。关于资管产品内部管理费的抵扣的问题,他认为:抵扣链条最关键的是外部的运营,这个部分以简易计税方法课税仍然会导致抵扣链条断裂,导致重复课税的问题。不论是选择投资人还是管理人作为纳税人都会存在理论上的冲突,所以综合考量,资管产品作为纳税人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过渡阶段上,制定一种课税模式的选择机制可能会有较强的实用性。

       演讲与与谈环节结束后,在场各位嘉宾对本次沙龙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李志刚处长指出第12期学术沙龙对同学们的学术增进非常有益,体现了学校的发展和各位老师的努力。法学和税收两个领域中,法律思维和经济思维是不同的,经济看重投入产出和价值,但法律的思维讲求现象、规范和制度建设,税务问题是法律和经济问的交叉领域,需要统一对话的语境,否则会产生很多的模糊和误解。理论和实践是存在差异的,在思考的时候既要立足于理论,又要充分考量实践基础,实践的现有条件决定了政策制定不能完全追求理论上的最优解,只能退而求其次。实际的政策与文件的内容未必是一致的,各位同学研究了现实的实施情形,是很值得鼓励的,非常有价值。我愿意为学校的学术研究提供一些一手文件和资料。

       郭瑾雯副处长指出创新驱动战略和金融税法改革都是现在最新的热点问题。施老师曾在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两个问题,一是没有调整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二是没有调整资本性所得的税收政策。这是因为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考虑,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和提高了基本扣除标准,纳税人都不同程度降低了税负,但劳动所得边际税率确实与国际的实践比较来看是中等偏高的。另外,资本性所得最显著的特征是流动性,一旦征收高税率,就会流动至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中美贸易的摩擦导致中国经济出于下行的状态,税务机关主要还是出于谨慎的态度。建议第一篇论文加上财税〔20198号文的相关内容,该文件认同了某些区域性非中性政策,出于鼓励初创企业的目的,赋予其可以选择适用税收待遇的权利。关于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是公平合理,量能负担,从事资本性投资的人一般是高收入者。金融市场是三个进不去:人进不去(进入门槛极高)、外资进不去、创新性产品进不去。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非常迅猛但是监管还是滞后的,可能慢慢纳入监管之中,未来可能会颁发金融执照。有限资金应该投入到金融领域还是实体领域也需要谨慎思考。针对第二篇论文,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式三类,对于合伙制,没有企业所得税,直接穿透到投资者,但是契约式基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是视同企业所得税管理,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开放,税收政策会逐步调整。

       熊歆老师表示学生是税务研究的中立方,中立方的意见是很值得借鉴的。中国的基金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行业与学界之间应当加大沟通力度,才能实现沟通语言的统一。关于基金的组织形式问题:关于基金本身及投资者和管理人,在不同的税收问题中的界定都需要分开考虑,才能讨论不同的投资形式下的税负差异。基金是很多实体行业的输血管道,有调节收入差距、资源分配、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关于论文提到的契约型基金所得税,建议可以略作调整,虽然既有的文件不对投资人收税,但个人认为未来还是需要将投资人纳入进来。另外,熊歆老师鼓励各位同学尽可能多阅读外文原文,与整个国家的法律环境相结合来进行研究,基金业协会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一些具体的实践情况以实现共同促进。

       周玉栋老师认为,针对第一篇文章来说,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中性原则的来源有限性会产生疑问,需要予以明确。不同的价值发生碰撞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主体,但会不会根据私募或公募的不同进行税负的考量?还需要探讨。针对第二篇文章,经济实质上来看,是直接穿透基金向投资人收税的。如果没有代扣代缴的制度规定,税基如何归集收入,在投资层面还是契约的层面进行归集呢?也存在讨论空间。针对第三篇文章,利息的费用抵扣进项是一个强烈的需求,因为这是实体经济的实际负担。但不能抵扣进项的原因在于,储户的利息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因此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同时基于增值税立法和目前的社会政策情况,只能这样处理。针对第四篇文章,没有更好的办法的情况下,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只能是目前最优的选择,仅考虑税收应该怎样是不够的,还要考虑配套的实施措施。另外,行业性的监管规定可能会对企业的具体行为进行限制,如何缴纳税收是第二性的考虑。

       李美云老师表示这几篇论文可能存在几个共性的问题,税制问题与经济问题是关系密切的,同学可能对于整个运作的机理的了解还是有所欠缺,论文涉及到的一些概念上也存在理解上的欠缺,实际上纳税人与代扣代缴人的概念不是冲突的。四篇论文可以互相借鉴。对于第一篇论文,涉及到税收中性原则,基础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衍生出宏观调控的目的,调控的功能在每个税种中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对于基金业来讲,考虑中性原则的过程中,政策对市场的引导调控可能是一个更重要的目的。实证研究中,对基金总量的把握可以作为一个论据来支撑分析的观点。针对第三篇的论文体例上有一些建议,国外的介绍篇幅过多,没有能够与后文中中国的实践分析有效的对应,国外的借鉴分析也是需要针对需要论证的问题来展开的。

      郝琳琳老师指出,金融税法是整个税法领域研究难度最大的,各位同学有勇气去研究是非常值得鼓励的。本次沙龙同学们的论文研究视角是很新颖的,但是位置决定思维方式,实践部门的观点未必与学者观点一致。私募基金的所得税还是需要纳入整个税负体系下去考量,实践中可能认为,与营业税时代相比,现在的私募基金增值税的税负是不轻的。对于所得税而言,私募基金投资人可以选择适用比例税率或按照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缴纳。虽然差异性的税率制度很难保证中性原则的实现,但确是基于私募创投的特殊性质出台的平衡性的规定。形式上可能不够中立,实质上可能恰恰是更加符合中性原则的。实践中有存在一些税收优惠,原意是希望鼓励和扶持创投企业的发展,但由于严格的认定条件使得公司很难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只有解决了金融业领域的增值税问题,才有可能实现未来增值税的良法善治。

       汤洁茵老师表示今天各位同学主要是针对创投基金和资管产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是非常值得肯定得的。投资基金确实是具有特殊性,但是投资基金的税制设计还是必须要纳入整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中来进行考量,比较研究不能孤立地看待基金征税的模式选择,更应该在整个国家的税制背景下,思考基金征税的模式选择如何才能更加符合整体的税收中性的实现,否则很容易得出比较片面的结论。在讨论一个具体的问题的时候,需要申明中性的标准作为前提。税种与税种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增值税的设计应当最大程度上保证中间商负担的税负最小化。

       赵前聚老师表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家处于以房地产推动建设基础设施的红利耗尽,土地财政不可持续。财税治理体系的转型的历史阶段下,财政不够用主要还是怎么用的问题,应当将应由市场主导的领域归还市场。理想的构想是以资管行业替代国家发改委行使市场化的职能。政府补贴面临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掌握企业的经营信息状况和真实需求,因此导致了巨额的财政支出的浪费。税收的功能在于引导资金流向,支持什么行业的发展体现着政府的价值观选择。针对金融体系的转型问题,原来的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导向的,缺点在于政府很容易会干预商业银行的决策行为,以后需要的是以资本市场为导向的市场。税收对金融领域的调控是大有可为的。所有的税制设计都要服务于国家战略,从提高居民收入的角度来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非常迫切的。

      翁武耀老师指出在做税法研究的过程中,主要是要有一种“差异化”的观点。要把握金融行业和别的行业的区别,金融行业内部的区别,会对课税的精细化产生重要影响。从所得税与增值税比较的思维来分析,不同的税种在课征的对象和目的上都有非常大的区别。目前税法领域还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但是要把与国内制度的差别分析清楚,从而借鉴先进的,避免错误的。要有实践与理论的不同考量,既要服务于理论又要服务于实践。

贺燕老师认为从经济角度来看,资本利得的负税能力是更高的,但是实际上因为创新驱动和投资驱动的考虑,对资本利得反而采取了低税率。不同的理论分析工具来分析制度问题的时候考虑的角度应该更加宽泛。所得税税制的设计对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影响是非常大的,投资对整个国家行业和区域和整体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自贸区应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税收方面可以对自贸区做出一定的倾斜。

      李辉老师指出基金行业在税法领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不仅仅是纳税主体的问题,最关键的是所得的确认必须有明确的规则,整个思路才能够厘清。法律要求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但是基金行业的投资人收益兼具了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的收入属性,财税〔20198号文就是针对基金行业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基于最新的规定,第二篇论文就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了,理论研究必须是立足于最新的政策文件,关注政策的时效性。基金行业有不同的设立类型、交易类型和地域差异,使得基金行业所承担的实际税负差异是很大的。

       贺亮老师指出金融行业在中国的税法领域都是处于新兴的发展阶段,目前我们讨论的比较大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可能才初步纳入讨论,市场上还有很多小的金融机构处于游离的状态,没有纳入理论研究,也没有落实征管的问题。理论在实务中的落实和发展还是需要社会企业来推动。学术研究既要立足实际,又要超越实际,才能构想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创新。

       张亚伟老师指出目前我们的研究很多借鉴了国外的发展经验,但是金融税制的创新还是需要考虑我国不同地域的区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金融发展状况不尽统一,考虑区分不同地域的发展情况来设计税制结构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整体金融业的发展。另外,应当考虑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来设计不同的税制,线上支付的发展已经弯道超车超越了传统欧美强国,因此针对新能源汽车、线上支付等创新型的金融企业,可以考虑设置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其发展,使其做大做强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

    吴月律师认为在税收筹划方面,有限合伙是比较多的,今天大家的讨论都没有怎么涉及到,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朝这个方向多做研究。

    邬锦梅律师表示金融税法方面的论文需要着重考虑政策因素、经济因素和商业思维,这样的研究才更容易落地,国外的发展经验未必能够完全移植到国内,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社会现状。税制的设计不能仅在法律的层面追求公平正义,应当综合运用商业思维,理解税制背后的国家政策目标。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需要,会导致政策的及时变化。

    刘天蕙老师表示针对地方税收优惠的情况,各地方的政策区别是比较大的,国内很多经营小镇的模式是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在小镇中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论文中提到的完全禁止优惠政策可能过于绝对,就中国来说,这些特殊的小镇不仅在税制上有优惠、包括行政配套等都致力于吸引投资和消费。稳定的,可预期的,且经过实质标准检验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具有价值。

    最后,施正文教授进行了总结,再次对参与本期沙龙的各位嘉宾和同学们的精彩发言和评议表示感谢,指出税法博大精深,具体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深入到理论层面,跨学科多视角综合研究。希望同学们精心研习,在财税法的学习研究中取得更大进步,祝福大家春节快乐。

    本期沙龙历时5个半小时,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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