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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原创】缓刑的适用条件
作者:邬锦梅    发布于:2019-11-28 13:28:24    文字:【】【】【

缓刑,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可知,我国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定条件:

 1、前提条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非法定刑。

 2、实质条件,适用的标准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须不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两类犯罪分子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罪可能性大等原因,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条件中,如何理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需要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这两个方面来把握。下面以邬锦梅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诈骗案为例,探析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后,委托邬锦梅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诉讼,经过阅卷发现,Z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的诈骗金额等事实多次翻供,且认罪态度不好,虽然其家人已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书,但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依然按照普通程序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建议根据法定刑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邬锦梅律师与被告人进行深入沟通,向其言明翻供将对其不利判决的利害关系,建议其如实供述事实,诚恳悔罪;后又与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并向法院提交Z某手写的悔过书以及辩护词,辩护词主要观点为:

首先,Z某主观恶性不大,原本是好心帮朋友代购商品,虽然从中谋取了部分利益,但其也是被淘宝卖家所欺骗,购买了假的奢侈品。

其次,Z某在事后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取得其谅解。

最后,Z某系初犯,偶犯,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Z某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经过这次教育,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判决Z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缓关键

缓刑适用是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考察及人身危险性评价为基础的,只有在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有判缓的可能。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联系邮箱:shangsong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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