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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团队】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在不知其是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邬锦梅    发布于:2019-11-28 09:25:33    文字:【】【】【

【案情介绍】

A公司是计算机软件E6.0 C2.0的版权所有人。xx7月,A公司在北京的委托经销商北京贝XX公司在聚XX公司处进行设备维修时,发现其办公室的电脑中安装、使用了十多套E6.0C2.0软件,用于对该公司的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作。

xx年126日版权执法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聚XX公司在其办公室的计算机内分别安装了序列号同为730-151198105E6.0软件三套,序列号同为006-04654657C2.0软件三套。

XX公司提供了xx518日其与威XX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该合同证明聚XX公司购买了E非线性编辑系统,该系统由供货商负责安装、调试、培训和保修,在该购销合同中包括了E6.0 plus软件。聚XX公司根据该购销合同支付了合同价款。在版权执法处确认其使用的E6.0 C2.0软件为非正版软件后,聚XX公司曾与A公司联系购买正版软件事宜。

xx年523日,A公司以聚XX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E6.0C2.0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侵害,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聚xx公司慕名找到邬锦梅律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咨询后,认为邬锦梅律师在该领域非常有经验,所以委托邬律师及其律师团队代理这一案件。在查阅相关文件,大量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多次与聚xx公司沟通商议后,明确提出该案的焦点问题,制定正确的诉讼方案。

【焦点评析】

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在不知其是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邬律师根据制定的诉讼方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坚持被告方的正当利益。在恰当的时机与原告调解,减少被告不必要的损失。

【法院调解结果】

一、被告聚XX公司保证不再使用未经原告A公司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聚xx公司停止侵害,并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道歉。

三、被告聚XX公司一次性向原告A公司支付本案相关费用。


作者团队介绍:

商讼法律服务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仲裁、商事诉讼及仲裁(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诉讼及仲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经济、财税、职务等刑事犯罪立案或辩护。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顾问。

多年的诉讼经验及非诉实践经验,商讼团队已推出:民商诉讼纠纷解决、投资尽职调查、股权融资、股权并购、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产品。

商讼团队负责人邬锦梅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民商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962691413810119041(同微信号)

联系邮箱:shangsonglawyer@163.com

微信公众平台:检索“商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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