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3.1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3.2 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3.3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本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培训材料、辞书、规范汇编等。
3.4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条 法务部负责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如有需要,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法务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有:
5.1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2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督促其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5.3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5.4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5.5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5.6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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