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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业绩股权模式)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11-26 22:39:37    文字:【】【】【
摘要:根据《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就乙方参与甲方股权激励计划订立如下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就乙方参与甲方股权激励计划订立如下协议:

第1条 资格

1.1 乙方须在甲方或甲方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已与甲方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并属于甲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不得成为被激励对象:

1.2.1 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三年的;

1.2.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2.3 其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2.4 因违法为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2.5 乙方职务变更成为不能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人员的;

1.2.6 乙方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者被公司解聘的;

1.2.7 乙方辞职的;

1.2.8 乙方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1.2.9 乙方死亡(如乙方因执行职务死亡,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执行)1.2.10公司章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享受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乙方出现以上不得参与本计划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若乙方已经取得激励股权,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主体按照乙方取得激励股权所支付的成本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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